身陷版权泥潭 《堡垒之夜》还能扳回一分吗?
资讯12/28 15:08
作者 饼干
结论可能会出乎你的意料。

《堡垒之夜》、《堡垒之夜》还是《堡垒之夜》,如果你关注游戏新闻的话,这四个字总是能够称霸每周的新闻列表。不得不承认,Epic Games在《堡垒之夜》项目上取得了空前的成功,甚至仅2018年全年的净收入就超过了不少贫困国家同年的GDP,可见其席卷全球的风潮是多么的强势。

然而,所谓树大招风刚好说的就是它,在今年的晚些时候,一连串的版权诉讼被递到了Epic Games那数钱数到抽筋的手上。说唱歌手2 Milly、演员Alfonso Ribeiro以及“牙线舞”的创作者“背包男孩”先后提出了对Epic Games的诉讼,他们都表示由自己创作的舞蹈遭到了《堡垒之夜》的抄袭,甚至这些内容还成为了付费项目并为该游戏博取了大量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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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到今天,该事件还尚未得出结论。但在法院正式裁决哪方胜诉之前,在社交网络上不同观点的网友就早已吵成了一团,有不少人都觉得这些内容创作者应该维护自己的权益,甚至还认为这种事情“一告一个准儿”。不论是出于对弱势个体的理解与支持,还是出于对维护法律公正的正义感,绝大多数的旁观者都支持着原告方,并期待着他们胜出。

不过,法律的复杂远超我们的主观臆断,对于这种小众事件更是如此。就在大家都处在困惑之中时,一个叫做LegalEagle的视频频道上传了对此事的看法,这是一个由专业律师主持的节目,专门就当下发生的热点事件进行专业的法律分析。接下里的内容就是有关职业律师是如何看待这起诉讼的,不过要注意的是,不同的律师总会对法律有着不同的解读,并且他的观点只符合美国本土的法律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只能辅助大家对该事件的判断,而最终的结论当然还是要以未来法院作出的裁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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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这起诉讼本身之前,我们首先需要明确基本的法律规定。那么首先,“舞蹈”是可以申请版权保护的吗?答案是肯定的,不过针对这件事颁布的法律倒是十分年轻。在1976年美国国会修订的新版版权法中才正式加入了针对“编舞”和“舞剧”的版权保护,在这之前舞蹈相关的内容被划归到了戏剧领域,而那时想要给舞蹈申请版权更是非常难,那些想要得到版权保护的舞蹈需要有具体的情感表达,还要有深刻的寓意,基本上就和戏剧的规定是差不多的。

自从新版版权法颁布后,舞蹈申请版权的门槛就低了很多,凡是符合“一连串舞蹈动作和模式的编排,并且可以连贯成为一个整体”的都可以申请版权保护。从这个解释来看这些名人的舞蹈似乎都符合要求,再看看《堡垒之夜》中完全一样的舞蹈动作,这场官司的确看起来是稳赢的。然而,看起来极其相似,甚至每一帧的画面都一样,依旧不是一个确凿的侵权证据,这牵扯到一个细腻的判定过程,并引出一个新的问题“他们真的拥有版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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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先从该条法律的源头说起,如何才能得到版权法的保护。首先你必须采用固定的媒介记录想要受到保护的内容,比如把你的舞蹈拍摄并做成视频,这就是最好的办法之一。在这个基础之上,版权法还声明了该内容需要一定的创造力,并且严格规定是完全由创作者本人原创的。

单就原创这一点上,Alfonso Ribeiro就吃了点亏。他声称自己在《新鲜王子妙事多》中跳的舞蹈遭到了剽窃,然而在一则早期采访中,Alfonso曾明确表示当编剧要求加入原创舞蹈时,他从演员Courtney Cox和Eddie Murphy的舞蹈动作中找到灵感并把二人的舞蹈元素相结合诞生出了新的动作,他本人甚至戏称这是“steal”(偷)。当然,即便是Alfonso Ribeiro曾表达过这样的言论,也并不会直接推翻他的上诉。

我们再次回到对法律条文的解读上面来,并尝试去理解“一连串舞蹈动作和模式的编排,并且可以连贯成为一个整体”。其实,针对不同门类的版权法案在本质上是相同的,所以我们可以用书籍的版权来类比这件事。作为作家或是类似的文字创作者,你可以谱写一段歌词、撰写书籍或是文章等,并为他们申请版权保护,但是你不能为某个单词或是简短的一小段记录申请版权,因为这是最基本的元素和工具手段。但是,多长的段落才是算是歌词呢?多少页的文章才能算是书籍呢?这些就没有非常具体的规定了,而这也导致了本次发生的诉讼难度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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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的规定也出现在编舞和舞剧中,在1976年版的版权法案中,针对舞蹈的部分还有一则解释声明。声明中提到,法律条文中提及的“舞蹈”的范畴并不包括社交(流行)舞步和简单的动作示例。举例说明,如基础的华尔兹舞步,哈娑舞步,以及基础芭蕾舞步,这些都是没有版权的,并且它们可以被编排进大型舞蹈中。舞蹈演员可以通过组合这些动作来编排自己的独创舞蹈,就好像作家写书需要用到单词一样。

至此,对法律的理解已经比较透彻了。假设我想为自己的舞步申请版权保护,首先我需要确保这是原创的,并把自己想要表达的想法融入其中,通过个人化的编排演绎把那些基础教学中出现的舞步制作成一套舞蹈,甚至是舞剧,这样才能通过版权审核。而2 Milly、Alfonso Ribeiro和“背包男孩”其诉讼针对的,就是这条法律。

遵循LegalEagle的副标题“像律师一样思考”,我们现在需要做的就是针对“流行舞步”进行判断,判断三位名人的舞蹈是否属于这个范围。然而难点又来了,由于该项法律非常年轻,至今为止也没有太多的实际案例可考,几乎没有人从如此刁钻的角度去提出质疑。

实际上,在美国本土只有一起诉讼和“舞蹈动作”沾点边,就是“比克拉姆瑜伽”针对其他瑜伽组织提出的上诉,它的创始人认为其他多个瑜伽团体抄袭他们的动作编排。尽管该组织通过多家法院提起上诉,但最终结果都以失败告终,不过这一过程却引人深思。因为不同法院对这起诉讼的解释是不同的,美国加利福尼亚中区联邦地区法院认定成套的瑜伽动作只是简单的排列组合,不在这条法律的保护范围之内。而美国第九巡回法院则认为这只是对于多个动作的一种想法和演示过程,同样不受保护。显然,尽管结论是统一的,法院依旧没法拥有统一的解释,毕竟此类事件前所未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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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了上述的这些概念上的积累,我们再次回到此次诉讼本身。对于作为原告的三位名人来说,他们希望做到的事就是证明,自己的舞蹈非常独特,并且极具辨识度,尽管动作简单又短促,它们依旧可以被称为“编舞”并受到版权法的保护。同时,Epic Games作为被告,当然是极力去证明上述的舞蹈只是很普通的舞蹈动作,并且符合法规中提到的“流行舞步”,因此不该受到版权保护。

这则法律讲解视频的主持人是一位有着多年版权诉讼处理经验的律师,而他本人对这起诉讼的看法是,被告会有更大的胜算。要知道,包括之前说到的瑜伽诉讼在内,这几起上诉都发生在加利福尼亚地区,而加州有洛杉矶,并且洛杉矶又有好莱坞,这里甚至是美国版权法案的发源地,当地的法院自然会有丰富的经验来应对版权诉讼,并且对法案的理解也更加透彻。

那么,这条法律出台的意义是什么呢?美国国会在1976年将其编入版权法案中,其初衷一方面是为了保护艺术创作者,同时也是为了让艺术家们可以允许舞蹈表演者在公开场合表演由他们创作的舞步。反之如果没有这样的规定,当你去派对蹦迪甚至在街头和朋友随便跳上一段的时候,都有可能是在触犯版权法,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就目前看来,不论是“牙线舞”还是其他众多的网络爆款舞步,这些都极有可能被归入“流行舞步”的范畴之中。但这也并非绝对,根本原因还是可参考的案例过于缺乏,法院在做出裁定时很难做对比。同时,由于Epic Games对这些舞蹈的“借鉴”与大众模仿又有着不同,他们通过这些网络流行内容得到了不菲的利润,这些要素综合到一起就再一次令事件变得复杂、模糊。

或许你曾经对该事件报以某一方强烈的看法,也可能你读完了这篇文章又有了新的认识,不论如何最终的结论都要等法院来下达。然而,不管是名人获得了胜利,还是游戏公司守住了大量财产,此事过后想必都会有海量的类似上诉出现,回想一下游戏中曾经出现的舞蹈,那简直数不胜数。不过这件事也有其好的一面,在曾经的“瑜伽诉讼”结束后,针对瑜伽动作就推出了新的增补规定,并允许了所有瑜伽动作的使用和分享。相信这次“舞蹈版权”风波过去后,相关法律也会变得更加完善,从而避免类似的复杂状况再次发生。